为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79号文),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79号文的发布将使更多的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企业得以享受税收优惠。
一、政策回顾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最早于2006年开始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将该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相关优惠政策,以及适用条件。其中关键的条件之一是技术先进型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50%。此后,随着财税【2010】65号3、财税【2014】59号4、财税【2016】108号5等政策的陆续出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不断延长,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申请条件也有所放宽。目前已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可以适用该优惠,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也从上述50%放宽至现在的35%。为落实国务院引资22项措施,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营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环境,2017年11月2日,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79号文,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二、优惠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及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一般企业的限额为2.5%),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
三、适用条件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并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从事符合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以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所谓“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ITO、BPO和KPO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政策要点:
1.税收优惠与适用条件的平移
本次扩围旨在使得全国符合条件的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技术先进型服务型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结构优化对我国竞争力的支持作用。79号文件提供的税收优惠、适用条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基本都是从原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即财税【2014】59号)平移而来。因此现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继续有效。79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因地域限制无法享受优惠的企业,也可以行动起来,积极申请认定,争取申请到2017年的资质,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
2.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级部门转为省级部门负责
根据此前财税【2014】5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认定。 此次79号文将上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级部门升级为省级部门负责,以实行更加集中化的管理。一方面,这意味着更统一的管理标准,同一省的不同区域企业之间将受到更公平公正的对待,体现了相关部门对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重视与决心;另一方面,各省须于2017年底前出台本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于各地在产业结构、管理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不排除各地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也会有不同之处。大型服务业集团可能需要在申请技术服务企业认定时关注了解各地管理办法是否会因地而异。同时,我们也提请现有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注意,未来的申请认定流程可能会有所变化。
3.启用平台与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根据79号文,经发文认定后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都将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备案信息在五部委间实现共享。此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4.本次扩围未涵盖服务贸易类领域
2016年,五部委发布财税【2016】122号6(122号文)文件,对在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以下简称“《服务贸易类目录》”)业务的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该《服务贸易类目录》涵盖了知识产权跨境许可转让、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中医药医疗保健等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本次79号文的优惠扩围,并未涵盖122号文下的《服务贸易类目录》。